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21)。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可以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
1、西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拆解、转移、回收等进行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以及公安部门应当宣。
2、太原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自行车事业健康持续发展,规范运营管理,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众出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公共自行车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
3、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与管理。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禁止下列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在电动自行车上。
4、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银保监、邮政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
5、贵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9修改)。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协调配合的执法工作机制,依法履行监管。
1、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同共治机制,完善保障措施,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职。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电动。
2、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以及充电设施配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
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2021修订)。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停放、充电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
4、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影响市容环境和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环境的电动自行车废弃蓄电池收集。